一、失业保险金
(一)申请条件:
1.已参加失业保险,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累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申报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3.《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能证明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
4.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银行开具的个人银行账号。(三)办理流程:
1.用人单位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为失业人员办理社保参保人员减少手续。
2.用人单位或失业人员本人持相关资料到参保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符合条件的,下发《成都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核发通知书》,并将有关事项告知经办人,并纳入次月发放计划。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具体原因。
4.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金核发通知书》在指定的职业介绍机构、培训机构办理“求职登记”、“培训登记”;在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站)办理“失业登记”。
5.失业保险金核发次月起,本人持社保卡、身份证在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站)按月签字申领,申请成功人员的失业保险金在签字申领的当月月底前发放到账,连续两个月未签字做自动放弃处理。
二、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一)申请条件: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可申请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二)申报材料:
1.失业人员死亡证明;2.失业人员身份证明;3.申请人身份证明;
4.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
5.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1)、(2)、(3)项收复印件,第(4)、(5)项收原件。(三)办理流程:
1.死亡失业人员的遗属在死者死亡后的60日内向失业保险金核发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申请,并填报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申请表。
2.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一次性计发10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丧葬补助金和10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抚恤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具体原因。
注:失业人员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
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一项。
三、生育补助金
(一)申请条件∶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女性失业人员,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二)申报材料∶
1.本人身份证;2.住院发票;3.准生证;
4.新生儿出生证明;
5.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材料。
其中,第(2)、(3)、(4).(5)项出示原件和复印件,核对原件后第(2)、(4).(5)款收复印件,第(3)项收原件。(三)办理流程:
1.女性失业人员(或其受托人)在生育后的60日内,持申报资料向失业保险金核发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生育补助金申请,并填报生育补助金申请表。
2.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一次性发给其3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生育补助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具体原因。
四、创业成功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失业保险金
(一)申请对象: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间自主创业成功、失业保险参保关系在我市的失业人员。(二)申请条件∶
1.申领对象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我市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申领时有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2.申领对象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间在我市首次自主创业成功,即:以法定代表人身份办理了《企业营业执照》,或以经营者身份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以投资人身份办理了《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三)发放标准:
1.申请人本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尚未领取的剩余月数的失业保险金总和。本人失业保险金剩余享受期限与法定退休年龄有重复月份的,不计入剩余月数。
2.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后,不再享受代缴医保费、一次性丧葬费、抚恤金等其他失业保险各项待遇。
3.失业保险金标准按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当月的发放标准计发。(四)不属于申领的范围:
1.申领对象已达到退休年龄或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申领对象因连续两个月未按规定进行失业保险金申领、未参加培训而已经停发失业保险金。(五)申请流程∶
(1)符合条件的申领对象向失业保险核发地的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1 .《成都市成功创业人员一次性领取失保金申领表》(见附件);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4.本人的银行储蓄卡原件及复印件。
(2)受理申请的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对申请人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情况及创业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3)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将申请人申请的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划入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银行个人账户。
联系方式
028-82479907